87年1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8700232460號總統令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內容開宗明義,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訂本條例。
為維持都市持續的生命力,透過政府與私人團體的努力,擬定綜合性再發展計畫,並經由專家學者審議過程,辦理拆除重建、整建維護,以達增進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提升房地產價值等目的。都市更新並非僅是狹義的房屋改建而已,而是透過公私合作、專家審議、民眾參與等方式,在兼顧社會、經濟、環境等層面下,加速都市再發展。
都市更新可分為下列三種處理方式:
一、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 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
使用密度。
二、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