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rebuilding faq
- 台北市政府公告列管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能否適用 「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 「危老條例」第 6 條第 4 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故海砂屋若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不得再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爭取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亦不允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30%。
- 最近有A建商到社區整合危老重建,但我已簽署都更事業計畫同意書給B建商了,還可以簽署同意書給A建商嗎?
- 假設 A﹅B建商所整合的基地範圍相同,若B建商已取得達都市更新條例同意比例、報核事業計畫並已核定,建管處將不受理該基地申請危老案;若B建商都更事業計畫尚於審議階段。但A建商另已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申請危老並取得核准,則B建商應自行撤回都更案之申請,或由都更處駁回B建商之申請案。
- 危老基地範圍若涉及市有畸零地時,可以向市政府申購嗎?
- 市政府不會主動出售畸零地,必須由鄰地所有權人方能提出申請。並須先取得都市發展局核發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讓售價額並非公告現值,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再提報市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府核定。此外,個案須經市議會通過,循程序報行政院核定後,再辦理讓售。
相關讓售事宜,可洽詢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27208889 分機 6310)
-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如有涉及公有土地,應該如何處理?
- 如屬國產署管有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可備齊文件向國產署或住都中心申請價購。價購計畫書審核完畢、即由國產署出具公函供申請人申請重建計畫。最後完成價購並進行移轉。其他公有地則須取得管理人之同意。
- 連棟式建築物可否僅就其中一棟申請耐震能力評估?再將單棟的評估結果適用於整個連棟式建築基地申請危老重建?
- 無論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補助額度均以「棟」計算,故經單棟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即可就單棟範圍申請耐震能力評估。至於同一使用執照建築物,倘礙於地籍或結構體相連致無法分割,得依「危老條例」納入重建計畫範圍一併申請重建。
- 無產權登記、無使用執照的老舊房屋,可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嗎?
- 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發布以前已完成建築者,未領有使照之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可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33條、35條規定遞送適用「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書件及建築師簽證檢核表,申請合法建築物簡化認定。至於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的建築物,若無使用執照,礙難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 房屋重建萬一中途停工怎麼辦?
- 1.透過適當控管,由建經公司負責工程進度查核、營建管理、專戶控管、財務稽核,並按工程進度撥付每期工程款,可避免無法完工之風險。
2.工程款撥付按實際完成進度撥付90%,10%保留款於工程完成驗收後、再行支付予營造廠。
3.要求營造商應提供10%銀行履約保證金、及同等級之營造商為連帶保證。
4.承造商藉故停工或進度落後達10%以上時,經催告後仍未於一定期限復工時,則由建經公司逕行接管,另行委任其他營造商繼續興建完工至交屋。
5.契約中明定:承造人(營造商)應出具拋棄民法第513條之法定抵押權同意書及變更承造人同意書,承造人如有違反契約約定時,定作人得逕行變更承造人。前述情形發生時,原承造人並應拋棄民法第270條之抗辯權,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如何確保不會住到輻射鋼筋、或海砂屋?
- 以下的方式可以確保施工品質,例如:營建工程進行時,鋼筋進場前皆需出示證明、混凝土灌漿同時進行氯離子抽驗、嚴格要求按照圖說及規範施工等。
可以按實際完成進度撥付90%工程款,保留10%工程款於完成驗收後、再支付予營造廠。
如果您對目前居住的房屋有疑慮,可以聯絡以下專業檢測單位:
海砂屋 工研院工業材料研究所 / 電話 : 0800-45-8899 / 地址 :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4段195號
輻射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電話 : 0800-076-678 / 地址 : 台北縣永和市成功路1段80號2~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