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某報載只要建物之建造執照是於95年1月1日所核發,陽台加窗就不算是違建,為此,台北市建築管理處說明,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10點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陽台加窗、『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依規定免予查報,但95年1月1日以後新領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上加裝窗戶,未經檢討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建管處呼籲民眾購屋時應避免誤信不實說法,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建管處處長何幼榕表示,建築物陽台係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留設,部分可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內政部曾於民國63.11.20.函釋,表示僅在陽台上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可不必申請建造執照,但該函釋於民國91.9.3.經內政部公告廢止,為此,台北市對於95年1月1日後所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一律禁止陽台加窗。
何處長接著表示,建築物均應領得建造執照後才能預售,故消費者對於預售屋之用途有任何疑義,應以建造執照之標示為依據,以免日後相關爭議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資料來源:建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