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昨(29)日表示,為保護農地資源,未來各縣市土地開發案如含概一公頃以上特定農業區、海岸地區,或者由地方政府主導逾10公頃的土地開發案,審議的權力將收回中央,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通盤考量進行審議,這項新制度將於近期實施。
營建署官員表示,為讓非都市土地開發案的審查效率提升,中央把10公頃以下的開發許可權,下放到縣市政府的區域計畫委員會,2年前再度放寬至30公頃,也就是30公頃以下的土地開發許可,只要縣市政府審議許可即可;但是,日前一場研討會中,有學者擔心內政部把審議權擴大授予地方,將導致農地遭蠶食鯨吞,有鑑於此,內政部決定加以適度的規範。
營建署初步規劃,未來有兩類開發案要收回中央的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第一、申請開發案如包括含有面積1公頃以上或佔申請總面積50%以上的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重要水庫集水區或特定農業區者;第二、申請開發者為地方政府,且申請開發面積逾10公頃者。
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地方政府主導的10公頃以上開發案所以要收回中央審議,是在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至於海岸地區、水庫集水區及特定農業區涉及敏感環境區位,因此必須從整體區域發展作通盤考量,由中央審議才比較適當。
葉世文表示,這項由中央授權地方審議土地開發許可的作業要點,將在近期內完成修正,經內政部核定後即可發布實行。 (資料來源:中時地產王 2011-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