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換約交易是這幾年投資客最愛的投資方式,投資客買下預售屋後,往往建案還沒完工,房價已漲了二、三成,以自備款來算,獲利已達一倍,因此趕在交屋前把房子賣出去,除了可賺差價外,還可省下後續交屋費用,如契稅、戶政機關登記相關費用、貸款手續費等,且不用負擔貸款利息。
賣預售屋有賺屬交易所得 應申報個人所得稅
不過,為了消弭這種投資炒短線的現象,國稅局2010年下半年,便開始積極宣導要求預售換約沒有繳稅的民眾,要自己誠實納稅申報,以免查獲被罰,目前已經過了宣導期,國稅局1月初,公布查獲一民眾,在2007年以2300餘萬元,購買台北市預售案一戶,尚未完工及辦理產權登記前,就以2900餘萬元換約給另一民眾,除了差價600萬元得繳稅外,還得面臨逃漏稅的罰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買賣預售屋產生之差價利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應誠實申報課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賣屋所得連動所得稅率 後續影響有待觀察
先前媒體報載,財政部要求建商提供預售換約名單,且第一波先針對總價5000萬元以上預售換約,做查稅的動作,因而呼籲民眾誠實納稅,此次國稅局主動發布新聞稿,並且以一民眾為案例,頗有殺一儆百的意味。房仲業者指出,預售換約獲利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若原本所得就高的民眾,可能適用的所得稅率也高,相對的增值獲利的部分,也要繳交較多的稅金,對於市場是否會有影響,後續還得觀察。(資料來源:網路地產王 20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