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以下簡稱評定標準)係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訂定之,依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就申請綠建築獎勵容積係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且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自願繳交建築物造價一定比例金額之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還。
其保證金繳納方式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
本市為受理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綠建築獎勵,於本評定標準前於一〇一年四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932000 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六款規定獎勵核給方式、綠建築保證金繳交額度及時點採綠建築保證金得分期繳納,第一期保證金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繳納百分之五十保證金,剩餘保證金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完成繳納。
106 年 3 月 22 日本府召開「公私協力改革都更效能研商會議」,會議中本市不動產開發相關產業公會建言有關綠建築保證金由原兩階段繳交方式,擬改為一次交納以增加相關業者資金流通運用,減少成本支出。
並於 106 年 4 月 7 日本府召開「居住正義論壇Ⅲ-臺北市改革都市更新效能的行動方案」中宣示,本府為促進都市更新案件便民政策,考量相關公會建言,由現行綠建築保證金採兩階段繳納方式,改採為申請使用執照時一次全部繳納,以縮短保證期間時程,減輕相關業者資金壓力,故本次修正檢討重點為修訂綠建築保證金採一次全部繳納。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關本次修正之評定標準第二條綠建築獎勵備註二完成法定修正程序前,業經本府核定之本市都市更新案件仍依修正前規定(一〇一年四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 10130932000 號令修正第二條);至本次修正之評定標準相關規定經發布實施後經本府核定之本市都市更新案件,應適用修正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