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申請行使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限一方死亡時,財政部指出,夫妻因故離婚或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也可主張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取得的不動產產權,可比照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發布課稅解釋指出,夫妻因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比照配偶一方死亡的規定,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增稅。
舉例來說,甲、乙為夫妻,因性情不合離婚,甲乙婚後共同打拚事業,但財產全歸甲名下,包括現金、不動產等共計5,000萬元,依據民法規定,乙可申請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最高達2,500萬元。若乙因此取得甲名下的不動產,價值在2,500萬元以內,即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 200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