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長安西路都更爭議案,市府依法執行拆除過程說明如下:
一、市府於第一時間譴責實施者,並緊急調度中繼住宅關切張姓地主需求
長安西路爭議案自106年3月3日,自實施者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與不同意戶張姓地主協調達成共識下,逕於工地施工造成房屋傾塌起,迄今(3/23)已21天餘。期間,市府都市發展局除了第一時間譴責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對張姓地主表示關切,並立刻調度中繼住宅詢問張姓地主有無臨時安置之需求。拆除爭議發生後,市府都發局速於106年3月6日、3月20日邀集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委員召開第一次及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密集討論,因張姓地主未於更新案核定前表示任何異議,且未於更新案核定兩個月內之法定期間針對權利價值不服部分提起訴訟,故專案小組認為法定權利價值估算仍應以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內容為主,另涉及雙方私權部分,應自行調處。針對建築物部分宜即速拆除,實施者應依市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妥善並依法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以協助住戶順利重建家園。
二、士林地檢署會同三大公會現場勘驗確認建物傾斜嚴重,涉及公共安全應儘速拆除
市府表示,傾塌建築物已對周邊市民居住及交通安全造成潛在危險,建物拆除事宜刻不容緩。106年3月6日、3月13日市府建築管理工程處會同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及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等三大公會辦理現場會勘;士林地檢署亦於106年3月17日辦理現場勘驗,依勘驗情形,不同意戶的建物下方3樓西側兩根柱子已塌陷,北側有5根臨時鋼斜撐支撐,如遇有外力,有可能發生往北側傾倒之情形,顯示該建築物傾斜嚴重,故3月20日巿府召開第二次專案會議認為,不同意戶之建築物內物品宜速配合勘驗蒐證,儘速於本周二前(3月21日)將屋內物品清查保全搬離或作成文字及影像紀錄;建築物部分宜即速拆除,避免衍生市民生命財產損失。
三、市府辦理完成拆除前證據保全程序
106年3月22日市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在士林地檢署授權下進行刑事保全證據會勘,在徵得張姓屋主同意後由大同分局刑事組相關鑑識人員會同張姓屋主、進入4樓及頂樓加蓋屋內勘查,進行物品清查保全並作成文字及影像紀錄。全部會勘作業於下午約1550結束,會勘後警方請張姓屋主隨同至大同分局製做詳細財務清冊。
四、市府依建築法第58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執行拆除
市府強調於106年3月22日已正式取得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提出鑑定報告書,明確指出標的物在外力作用時,研判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建議應將前述之傾斜量體儘速拆除。市府基於避免重大災害發生立場,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危害公共安全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及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由市府都發局公告強制拆除,並函知更新案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配合辦理。市府今(3/23)調派相關局處人力於上午6點起進行拆除作業,於上午11時將最危險之四、五樓拆除完畢,公安危險已解除,並將工地交付實施者接管。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17-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