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都市更新正夯,財政部仍決定限縮都更後獲配新建物者的減稅優惠。2月底起,除土地所有權人外,因為行使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建物的其他權利人,不再擁有契稅免稅優惠,但可獲得減徵四成稅捐的優待。
財政部已在2月21日訂定最新規定,將原本96年12月所做的行政命令予以限縮。即都更後因權利變換獲配更新後建物的所有權人,地主及實施者取自地主權利變換獲配的新建物仍免契稅,其餘都要繳交移轉後新建物全額契稅的60%稅款,稅負成本上升。
由於這類申報案件,過去享有全額免徵契稅的優惠,財政部為免波及已申報者的權利,決定不溯及既往補稅,只有新命令頒布後的都更建物權利移轉案件,才需要繳交契稅。
政府為鼓勵都更,提供都更參與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人(如設定地上權者),以及實施者(即負責協調、推動或興建者)有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五大減稅優惠。
財政部認為,目前都更計畫皆採取「權利變換」處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物產權的分配問題,由於權利變換的本質是合建的觀點,因此只有提供土地參與更新的地主,與實施者間因權利變換獲配的更新後建物,可視為原始取得,繼續享有免徵契稅優惠。
財政部說,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依同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取得更新後的建築物者,也是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再移轉,但因非屬合建者,此時的移轉行為,應依契稅條例及都更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視為都更後第一次移轉並課徵契稅,但可享有減徵四成稅捐優惠。(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