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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都市更新

都更條例 增政府主導專章

立法院昨(26)日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為強化都更動能,初審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

另外,針對都更不同意戶明定三道程序,舉行聽證程序,若仍無法解決爭議,政府可代拆。

行政院提案指出,政府得將位於鐵路、捷運站一定範圍內,或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發展地區,劃定或變更為「策略性都更地區」。

 

為強化都更動能,初審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政府主導的都更案,免擬具事業概要,得依規定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指定代為實施者。

 

條文還明定,政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及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進行調查評估,視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若建築物窳陋,有妨害公安之虞,或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建築物未能符合都市機能等,政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此外,為增加事業概要的代表性及可行性,提出事業概要的門檻,則由現行法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一以上,提高為二分之一以上,並應經主管機關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審議核准;但若獲九成以上所有權人同意,則免擬具事業概要。

都市更新計畫由實施者擬定,送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

針對不同意戶部分,設有三道預防爭議處理程序。第一,是將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連結,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避免惡意圈地;第二,都更計畫要送到地方政府的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理,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公開審議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

第三,都更委員會審理過程中,若有爭議、不是全數同意,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應舉行聽證程序,釐清問題是惡意圈地,或釘子戶要求過高的價格。最後才是地方政府代拆程序,強制拆除前地方政府將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協調拆除日期、方式、安置計畫等事項,程序完備後,地方政府才可拆除。

獎助部分,初審通過條文中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

(資料來源:2018/3/27 經濟日報)

日期: 2018年03月27日 點閱: 2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