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修正草案恐來不及在二十六日前通過,但內政部營建署今天表示,二十六日後新申請者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同意比率規定,擬由現行十分之一提高為十分之五,以符釋憲精神。
北市文林苑都更案引發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四月二十六日做出第七○九號解釋,指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要求解釋公布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將失去效力。
行政院已將都更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院審議。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