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12)日通過都更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更概要同意比率門檻由現行的十分之一調高至十分之三。不過,委員會對於容積獎勵、代拆等條文仍有爭議,還需要協商,本會期恐無法完成三讀。
大法官對文林苑案引發爭議進行釋憲,宣告都更條例中有關聽證、公示送達、都更事業概要同意比率門檻等條文違憲,已於去年4月底失效,立院須完成修法賦予法源。都市更新程序可分事業概要、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三階段,大法官認定違憲條文主要都在事業概要階段。
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在都市更新會或籌備會申請時,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超過十分之三,且土地總面積和總樓板面積都超過十分之三的同意。若所有人未達七人申請時,門檻則為二分之一。不過,立委對於認定標準仍有異議,細節仍需協商。張慶忠認為,應將現行所有權人人數同意比率的規定取消,以面積所有權同意比率做為標準即可,否則將使房地產權複雜化,提高都更困難度;尤美女則希望將人數與面積同時納入,以顧及多數人意願。
初審條文也新增主管機關在核定都更計畫前,應舉行具法律效力的聽證會;但會中有立委對於聽證是在都更事業計畫「核定前」或「審議前」舉辦有異義,這一點也需朝野協商。
依現行規定,若住戶在公告都更後仍拒絕搬遷,都更實施者,可請政府代拆,被批評政府不應協助建商代拆,該由誰來代拆也要協商決定。
委員會刪除協議合建方式相關獎勵,訂定落日條款,但立委張慶忠、盧嘉辰認為不應刪除獎勵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