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674號解釋,認為依法不能建築的都市農地畸零地應課徵地價稅的行政命令,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因此作出違憲解釋,即日起不再援用。
財政部與內政部分別於民國82年及93年發布行政命令,認為不得單獨申請建築的畸零地,可與鄰地合併作為建築使用,因而無法依據土地稅法和平均地權條例課徵田賦,需課徵地價稅。
本次釋憲聲請人於94年間取得2筆位於彰化縣的都市土地,但因土地仍作為農業用的畸零地,稅捐稽徵機關審酌財政部與內政部命令認為,土地不符課徵田賦規定要件,因而於94、95年度對聲請人課以地價稅共新台幣1萬616元。聲請人不服,先後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進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違憲解釋,解釋文指出,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律主義明訂,人民的租稅義務,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但財政部與內政部的命令,已踰越法律解釋範圍,增加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未規定的要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因而宣告違憲。(資料來源:中央社 201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