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導不同意戶之處理模式,營建署表示,主要係因應102年4月26日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應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本次修正都市更新條例,係透過增加都市計畫審議、舉行聽證、強化都更審議,以及最後之協商平台等三加一道防線,為民眾把關。
第一防線在加強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之連結及民眾參與,修正規定政府在劃定更新地區時,須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該地區是否有妨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之疑慮,確有都更的必要性,始予劃定為更新地區來實施都更,以避免外界對於都更有任意圈地的疑慮。第二道防線在確保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聽證權,規定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時,遇有爭議者,皆應舉行聽證,針對爭點進行論辯,主管機關對所提意見並應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始得核定實施。第三道防線在建立適法之審議組織,規定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均應由各級主管機關遴聘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就都更必要性、公益性及計畫合理性等層面進行實質審議後決定是否核定。計畫核定後有異議者,仍可提出行政救濟主張自身權益。
營建署表示,最後一道關卡是在計畫核定後要進行拆遷前,由主管機關建置協商平台,規定主管機關遇有爭議,應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予以協調後,始訂定期限執行,由主管機關介入化解爭議,兼顧保障民眾權益及落實計畫執行。
營建署強調,鑒於本次修法已強化都市更新之程序正義,透過制度設計確保不同意戶表達意見之機會,並以公正方式予以決定計畫之實施,有益於都市土地為適正、有效之利用,不同意戶並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強制拆除或遷移權利變換範圍內不同意戶,乃完成都市更新事業之最終措施,主管機關既已作成強制參與之行政處分,即負有擔保計畫完成之義務來協助推動。
(資料來源:都市更新組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