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若借此作為規避租稅之工具,一經查獲,須補稅送罰。
該局指出,近來於抽查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時,發現甲君於99年5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旋即於短時間內,將該土地出售予第三人,經深入調查,發現該土地於贈與子女前已覓妥買主,談好價款,此係透過迂迴之安排,假借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使子女獲得出售土地價款,該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就子女實際獲得之出售土地之價款,予以補稅並處罰。
該局呼籲,贈與前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達到節稅目的並維護自身之權益;切勿將免稅財產做為規避租稅之工具,以免遭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