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用畢生積蓄購到海砂屋,真是欲哭無淚,現在法院判決,原屋主及房仲業等,必須全額理賠買方,讓買主權益獲得保障。圖/本報資料照片
中信房屋仲介與其加盟店,即勤實加房屋仲介公司,在仲介延壽街1間房屋時,未告知購買者該房屋有「氯離子含量嚴重過高」(即海砂屋)的重大瑕疵。郭姓買主訴請法院請求退屋返還價金,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中信房屋等必須以1,234萬餘元「全額理賠」郭姓買主。
民國96年3月間,郭姓買主透過中信房仲的加盟店─勤實加房仲公司介紹,以1,220萬元買下彭姓市民所有,位於台北市延壽街80號1樓的住屋,另外,支付勤實加8萬酬金、移轉過戶費(含印花稅、過戶規費、代書費,以及其他雜費)35,559元、房屋交易安全費1,220元、契稅15,962元後,辦理移轉登記為郭姓買主兒子名下。
郭姓買主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才知道原來買到海砂屋。台北市政府甚至以該屋為海砂屋,因此准予房屋稅減半徵收;海砂屋的真相曝光後,郭姓買主相當生氣,以存證信函要求勤實加及彭姓前屋主處理,對方相應不理。
郭姓買主於是花了9千元,委託桂由中和實驗室進行相關測試,該實驗室對延壽街該房屋8個抽樣點檢測,發現該房屋的預拌混凝土中,鋼筋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高達每立方米1.8929kg,比每立方米0.39kg的國家標準值,高出3倍至5倍,屬於有重大瑕疵的海砂屋。
民法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法院審理後認為,勤實加為中信房仲的加盟店,中信房仲既然以加盟方式授權勤實加使用中信房仲公司的服務標章與人交易,依民法「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的行為」規定,及最高法院兩號判例見解,中信房仲自應負責。
法院最後判決,郭姓買主可以向原屋主、勤實加房仲或者中信房仲等三方面的被告請求理賠,並得以提供理賠金的三成左右的擔保金後,向法院聲請假執行查封該三方中任何一方的財產,來確保將來肯定獲得理賠。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09-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