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去年8月公告修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商推預售屋須有「履約保證機制」,新制於5月1日正式上路,新北市政府將展開查察,若建商未遵循,可依消保法裁罰。建商憂心將產生另一波「打房」效應。
新北市法制局長邱惠美前年擔任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長時,主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訂「履約保證機制」。她說,修訂目的基於保障消費者及「健全房市機制」,避免預售屋蓋一半,建商突然倒閉,消費者空有契約書,錢卻討不回來;無關打房,只是時間點恰巧碰上。
邱惠美表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方式共有5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的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由買賣雙方擇一採行。
她說,例如不動產開發信託,興建資金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價金返還保證由建商先提撥預售屋價金,放在金融機構作擔保;價金信託是消費者付出的價金都存入信託的金融機構,工程進行至一定階段,再提出付工程款,等於消費者的錢按工程進度專款專用,不會被建商挪為其他投資。
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擔保是一旦建商倒閉,由擔保的同業或公會接手完成。
邱惠美說,消保官將查察5月以後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建商未遵循又不改善,即依違反消保法裁罰6萬元至150萬元,且得連續處罰。
新北市建商公會說,要建商先拿出與推案價金相同的錢押在銀行,沒幾家作得到,也沒有公會、同業肯為其他建商擔保。更有建商不滿說,不如乾脆由官方作保,或取消預售屋,規定蓋好才開始賣,可行性更高。
邱惠美認為建商早在去年就知道新制於今年5月上路,因此不致於產生太大衝擊。(資料來源: 聯合報 201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