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通過明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購買台北市國宅,必須家庭年收入在新台幣141萬元以下,承租台北市國宅的標準則是家庭年收入87萬元以下。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99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草案」,近日陳報行政院,由行政院發布後實施。
內政部說,國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每年公布1次,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及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擬訂。
內政部表示,國宅出售部分,以收入在50%分位點以下的家庭為照顧對象。台北市標準是家庭年收入在141萬元以下、高雄市102萬元以下、台灣省為94萬元以下。
國宅出租方面,以收入在20%分位點以下的家庭為照顧對象。台北市標準是家庭年收入在87萬元以下、高雄市60萬元以下、台灣省為51萬元以下。
內政部表示,考量臨近都會地區的家庭年收入與都會區相近,明定台灣省省轄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的基準辦理。台北縣縣轄市,得比照台北市的基準辦理;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台灣省的基準辦理。(資料來源:中央社 200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