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利用價值,行政院2016年1月12日核定及財政部2016年1月26日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放寬都市計畫範圍外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之區位限制,以及中央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得以國有房地交換取得他人房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依修正前交換辦法規定,須為同一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且位於同一或毗鄰之地段範圍內,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的整體開發案,得以開發範圍內的國有土地與同一鄉(鎮、市、區)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的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本次修正放寬不再侷限於整體開發案,只要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國有不動產,得與位於同一鄉(鎮、市、區)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的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一步表示,中央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依修正前交換辦法規定僅得以國有土地與他人土地辦理交換,本次修正不再侷限於以交換方式取得他人土地,放寬中央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用他人不動產,得以國有不動產辦理交換,協助各中央機關取得所需房地而達成推動公務、公共建設之目的,以利國有不動產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
(資料來源:MyGoNews 201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