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進租稅公平,總統於2015年6月2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暨於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及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新制)。
國稅局強調,因新制訂有日出條款,所以自2016年起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土地,會有適用新、舊制並行之情形。為了讓納稅義務人可以瞭解2016年出售房地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該所特別針對個人出售房地之課稅範圍、課稅起日、申報方式及自住重購退稅如何區分新、舊制不同之處說明如下:
一、課稅範圍:
舊制:房屋交易。
新制:房屋、土地交易。
二、課稅起日:
舊制:取得時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且持有期間逾2年。
新制:2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三、申報方式:
舊制:於所得年度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新制:採分離課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
四、自住重購退稅:
舊制:1.賣小屋換大屋可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屬財產交易所得之稅額。2.無重購後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規定。
新制:1.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換小屋:按重購金額占出售價款比例退稅。2.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資料來源:MyGoNews 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