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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認定順序 改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張

內政部昨(24)日通過「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持有多棟住宅者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的優先順序,將由現行法規明訂改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主張,這項新措施將於近期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內政部部務會報討論「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依現行法規,自用住宅的地價稅稅率僅千分之二,非自用則高達千分之十。

 

王靚琇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千分之二稅率的土地總量有上限,在都市為三公畝,在非都市土地為七公畝,所有權人如持有多棟房子的土地面積超過此一上限,哪些房子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目前已明訂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這項條文優先順序是第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第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第二至第四款順序認定依長幼次序定之。

 

王靚琇表示,本次修正草案把上述這個法規訂定的優先次序,修正為「優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主張」,換言之,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棟房子的土地面積超過上限,究竟哪幾棟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尊重所有權人的主張,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主張,再適用法規所定的順序。

 

王靚琇說,如果持有的住宅土地面積總量未逾上限,不會受本次修正的影響,但逾上限的土地所有權人將可因本次修正主張自己的優先順序。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3-10-25)

日期: 2013年10月25日 點閱: 2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