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丈高樓平地起,台灣的高樓大廈越蓋越多,雖然看來雄偉壯觀,但人們在都市叢林愈發找不到可以自在呼吸的空間。而高樓叢立的原因,竟是容積獎勵造成的亂象!
台灣的都市計畫政策,過去在79年2月內政部宣布全國即將實施「地上建物容積率管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但受政治及選舉因素干預,原實施時程延宕至88年6月以後才正式施行,並引發一波建商搶建的風潮。近年,在開發商善用各項獎勵容積情形下,地上建物愈蓋愈高,不僅影響民眾環境品質,同時也失去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政策的原意。
容積獎勵淪為開發商炒作得利,使得99年11月遭監察院提出糾正。監察委員劉玉山、程仁宏指出,包括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等,內容均不甚明確,與地方政府執行存有偏差,皆大大影響了都市景觀與整體地區的建設發展。
當前都市容積缺乏總量管控,各式獎勵容積累加竟然沒有上限!以致都市計畫法法定容積率名不符實,為建立容積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因此內政部102年5月通過營建署所提「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修正草案,增添容積獎勵上限,規定都市更新地區獎勵上限為50%,其他地區上限為20%;至於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開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的拆除重建,則維持現行法令規定辦理,也就是不得超過法定容積30%。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限縮的只有獎勵容積,但如果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具有紀念或藝術價值建築與歷史建築,則並不包含在限縮範圍內。
由於規定涉及包括正在施行都市計畫法的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其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亦需配合修正,第34條之3第一項的容積上限施行日期調整至104年7月1日施行。
以下為各直轄市規定施行概況:
(資料來源:中華徵信所 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