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屆期經輔導仍未成立,每戶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內政部今表示,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進行討論與公告,各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
內政部在法案通過後發布新聞稿指出,部長徐國勇感謝全體立委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在短期間內通過。
內政部表示,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也要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維護管理工作。
此外,內政部指出,至於非危險公寓大廈,不在這次修法適用範圍,仍依現有輔導機制處理。
內政部強調,本次法案通過後,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進行討論與公告,各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內政部指出,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同步新增第49條之1,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補充說明,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已於「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分4年匡列8000萬的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以加速提升危險公寓公共安全及確保居住品質。
(資料來源:2022/04/26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