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對於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取得住戶多數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另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
內政部指出,民國88年921大地震發生後,政府已修法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相關規定,但88年12月修法前的6層樓以上中高層建築物約有3萬6200餘件,這些建築物興建時因耐震設計標準較低,恐有耐震能力不足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疑慮,但由於戶數較多,整合更為不易,加上獎勵不足,實務上推動改建困難。
行政院會於去年12月17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及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另外,包括民進黨立委王美惠等18人、國民黨立委張育美等17人、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等21人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也有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今年3月25日排審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在詢答過程對於行政院所提修法方向多表支持,但部分立委也提醒,如果未經充分溝通協調而逕以強制拆除,事關人民財產權保障,是不是會過度損及人民的權益。
對於立委關切簡化拆除或遷移作業程序,是否會過度損及人民的權益,內政部長徐國勇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草案時強調,一定會經過「絕大多數」所有權人的同意,不是只有「多數」所有權人的同意而已,協調程序會非常多次、嚴謹,居住自由會有所保障;一定會有非常嚴謹的聽證、審議程序,並對重新分配以後的權利變換、權利保障都會有一定的嚴格程序,拆遷、安置也一定會有相關規定。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3月25日初審此案,主要修正條文第57條、第65條均以甲、乙兩案併陳交黨團協商,甲案是行政院版本,乙案是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5月6日黨團協商此案,但是仍無共識,第57條、第65條修正條文均提付院會表決。
立法院會今天討論此案,其中,草案第61條照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內容通過;第57條和第65條,經記名表決,均依審查會甲案條文也就是行政院版本通過。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條文,搭配建築法強制拆除的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的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
此外,為提高加速重建獎勵誘因,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第65條條文,實施容積管制前的中高樓層以上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另對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立法院會今天也通過附帶決議,促請於都市更新條例這次修正施行後,相關機關於解釋適用相關規定時,應注意遵守國際公約的要求,以保障人民的居住權。
為提升國人居住環境安全和生活品質,政府近幾年來致力建構完備的都市更新制度,加速推動都更,完成「都更三法」的修正、訂定,包括都市更新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期盼讓危險老舊房屋可就地迅速重建,並由國家成立專責機構,整合經費、資源。
(資料來源:2021/05/14 中央通訊社/記者范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