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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檢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制度,並規劃短、中、長程之精進策略,其中短程精進策略為提出子法修正草案,包括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等,以建構「明確、有效率」之環評制度。 土地開發,舊屋改建,房屋代銷,土地融資,大樓重整,都市更新,景觀設計

環保署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環保署檢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制度,並規劃短、中、長程之精進策略,其中短程精進策略為提出子法修正草案,包括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等,以建構「明確、有效率」之環評制度。

 

環保署說明,本次「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主要為重新檢視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程度,影響程度較大者,落實要求實施環評,影響程度較小者,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管理,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開發行為「興建」及「擴建」定義,並刪除以挖填土石方認定應否實施環評,以減少認定爭議。

 

二、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宣示「特定農業區」應儘量避免變更使用,環境敏感區位「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修正為「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範圍約增加10萬公頃。

 

三、工廠設立或園區開發位於台糖公司釋出之土地,不分規模均應實施環評之規定,因考量台糖公司釋出之土地性質各有不同,非均屬優良農地,增訂但書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定非屬優良農地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者,可免實施環評。

 

四、礦業權展限屬新權利之賦與,明定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與新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擴大核定礦業用地標準一致,位於特定環境敏感區位或達一定規模以上,應實施環評,並加嚴探礦、採礦及土石採取應實施環評之規模。

 

五、都市土地屬已高度開發地區,考量都市計畫審議項目與環評審議多有重疊,如環境保護措施、景觀、交通影響、日照、風切…等,爰部分都市土地內之開發行為,包括社區、高樓建築、舊社區更新、旅館、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工商綜合區、大型購物中心、展覽會、博覽會、展示會場、地下街等可免實施環評,其環境保護之規範回歸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環保法令規定管理。

 

六、申請廢棄物再利用者多為已開發之既有工廠,配合循環經濟政策,再利用廢棄物為生產原料,回歸工廠與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管理,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免實施環評。

 

七、合理化再生能源規定,增訂設置地熱發電機組應實施環評之規模,並放寬屬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之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可免實施環評。

 

 八、鑑於高雄氣爆之石化管線災害,加嚴天然氣或油品管線,以及都市土地之石油、石油製品貯存槽應實施環評之規模,並新增「天然氣貯存槽」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規定。

 

九、濕地保育法之明智利用,與一般環境敏感區位限制開發不同,增訂位於重要濕地之開發行為,經重要濕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之明智利用項目者,免實施環評。

 

十、刪除工廠變更用地作為非工廠開發使用應實施環評規定,回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管理。

 

 

另配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修正,一併檢討「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適用備查及變更內容對照表之變更事項。

 

二、刪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環評法第16條之1所稱開發許可之規定,避免無法發揮環評法針對開發行為超過一定時間尚未進行之情形所作特殊限制,回歸母法通盤檢討。

 

三、配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修正,檢討修正主管機關之分工及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之開發行為。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2017-05-02)

日期: 2017年05月05日 點閱: 2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