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表示,民眾買回有瑕疵的房子,日後再出售時,如果合計持有時間超過2年,就免課奢侈稅;若持有時間不到2年,就必須報繳奢侈稅。
官員舉例說,某甲在98年1月1日買了一間非自用住宅,100年1月1日賣給某乙,但某乙後來以海砂屋為由要求退屋;某甲在100年6月1日買回房子後,又在同年7月1日賣掉。官員說,由於某甲持有這棟房子的時間長達2年1個月,已超過奢侈稅規範的「2年大限」,因此某甲不用報繳奢侈稅。
賦稅署昨天發布解釋令,官員說,民眾銷售房屋後,因房屋有瑕疵被迫買回,日後再出售;持有期間計算,可將原持有期間與買回完成移轉登記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官員表示,發布解釋令的原因,是考量再出售瑕疵屋與一般買賣房屋不同,因此同意房屋原所有權人在計算持有時間時,可合併第一次和第二次出售前的持有期間。
奢侈稅條例規定,民眾出售持有不滿1年的非自用不動產,要依實際交易價格報繳15%的奢侈稅;若持有時間超過1年、未滿2年,奢侈稅率則為10%。(資料來源:聯合報201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