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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減輕一月九日晚間板橋市國光路公館街口因發生地層下陷導致房屋受損災戶(見圖)之稅負,並達體恤民情及簡政便民之宗旨 土地開發,舊屋改建,房屋代銷,土地融資,大樓重整,都市更新,景觀設計

房屋遇災先拍照30日內申請減免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減輕一月九日晚間板橋市國光路公館街口因發生地層下陷導致房屋受損災戶(見圖)之稅負,並達體恤民情及簡政便民之宗旨,已於一月十一日特別派員現場勘查並輔導受災戶申辦房屋稅減免事項。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由納稅義務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納稅人,當遇到災害時,應先拍照備用,並於發生損害起三十日內填妥災害減免損失申請書,檢具損失清單與鄰、里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申請減免房屋稅。(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0-01-25)

日期: 2010年01月25日 點閱: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