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條例》相對於《都市更新條例》,較屬救急手段,所以只有施行至116年5月31日,其中要申請容積10%的時程獎勵,必須要在109年5月9日前提出,所以在整合(危老須經100%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與申請(於台北市,起造人要擬具重建計畫申請報核)上,一定要掌握時效。
《危老條例》雖然是由中央立法,但是很多配套要靠地方法令結合,特別是高度與建蔽率兩項攸關容積獎勵可否有效運用的規定,一定要地方法令允許,才可以放寬。以台北市為例,議會近期審議通過三個法案,對於台北市推動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極為重要,包含:
第一,通過修正《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3條文案,依據母法授權,比照《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將「高度」限制放寬為建築物各部份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5倍;住宅區建蔽率也依分區及基地規模予以放寬,提升改建意願,但是仍要注意必須要在109年5月9日前提出申請。
第二,通過修正《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9條案,讓危老容獎比照都更容獎,不計入移入容積及其它獎勵容積50%法定容積總和限制,以利落實促進危老改建之政策目標,加速私有公保地之取得及盡可能滿足分回原有等需求。
第三,通過《台北巿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案,將調處程序轉為非必要程序,刪除分割法定保留地始得建築規定,最重要的是,都更案可以提前確認畸零地是否合併利用,增加計畫安定性;一般案也不因畸零地處理影響建築執照法令適用,大幅提升行政及作業效能,有助整合。
台北市的都更案及危老改建,均將受益於以上修法,也期待以上三個法案能早日全部公告實施,以加速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並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祕書長于俊明)
(資料來源:2018/11/24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