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納稅人蘇先生持土地登記謄本,因不解謄本其上為何記載「未繳清地價,禁止移轉」,遂至左營分處詢問,是否地價稅沒繳清。經查係該民眾誤解,該備註是指差額地價未繳清,而非地價稅未繳清。
該處又表示,前揭差額地價,係指地政機關辦理土地重劃,於重劃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後,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分配土地面積大於應分配面積時,就其多分配之面積,應繳納之地價款。
另每年十一月開徵的地價稅是以申報地價為其課稅的依據,而「申報地價」係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於公告期間至主管機關申報地價,若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且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因此,公告地價高低會影響民眾地價稅的多寡,故差額地價與每年定期開徵的地價稅此二者係不同範疇,不可混為一談,民眾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本處免費服務電話○八○○○二八三三三,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解答您的困惑。(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