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中午完成「地質法」審查,明訂因目地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地質敏感區,致既有土地受禁建管制時,應根據相關法令給予補償。至於補償方式,相關法令規定包括容積移轉、土地徵收、土地交換、減免稅、價購等。
因北二高發生「大走山」事件,讓「躺睡」在立法院的地質法,獲得立委們的積極審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中午並完成地質法的初審。
審查通過的地質法主要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全國地調查,並應將具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的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地區敏感區審定委員會,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由於地敏感區的公告,將會影響既有土地的開發與價值,所以通過的地質法也做出補償的補充規定,在條文之一的條文內容規定,地質敏感區內土地的禁建補償,從其法令規定辦理。
而所從相關法令規定,若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措施有容積移轉、土地徵收、土地交換、減免稅;依都市計畫法未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進行土地開發,補償措施有容積移轉;依國土計畫法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補償措施有價購、徵收、獎勵、容積移轉等;依國土計畫法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補償措施,同都市計畫法規定。
地質法並規定,主管機關因發生地質災害或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地質調查或災害鑑定,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如果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行前述的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進行地質調查的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地質資料,屆期仍未提供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201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