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是地價稅納稅基準日。財部表示,凡是今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要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稅捐機關是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做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強調,地價稅沒有按持有月份比例繳稅的規定,只要是納稅基準日當天的土地所有權人,就要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財部說,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徵收所屬期間雖是每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但要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對象,課徵全年地價稅,非按月比例分單繳納。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