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6日表示,民眾出售房屋出現財產交易所得,必須提出當初買進房屋的契約以及收付價款紀錄,作為申報的資料,若是2年內的重購住宅,則可以申請土增稅退稅。
個人於年度中出售房屋時,應於次年度申報綜所稅時列報該項財產交易所得,若能舉證當時買進該屋的原始成本,則可以其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高雄市國稅局舉例指出,日前轄區內劉君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即公契),作為原始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由於公契所記載的買賣價款,僅為房屋評定現值,以及土地公告現值總合,並非實際支付總價,很難認定為原始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
國稅局強調,所謂原始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主要是賣、買契約書(即私契)及收付價款紀錄等資料,並非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
保留購屋交易資料除了對申報綜所稅,可以提供財產交易的舉證之外,若是屬於2年內的自用住宅換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屋土地總價款的差額;反之,若先購買新房地再出售舊房地者,也可以適用。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