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前於107年1月31日發布之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下稱△F5-1),依該評定標準第四條所定施行時間,自107年3月26日起報核之事業計畫,一律適用修正後規定。更新處提醒,倘3月26日起報核之事業計畫仍用舊法規內容檢討,將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補正事宜,建議申請人依更新處提供之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撰擬,以減少退補正次數,加速審議時效。
△F5-1雖於107年1月31日發布,惟考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擬訂期間較長,報核前須辦理公聽會及選配相關作業,為避免修正發布後,實施者正處於報核之際,且擬訂先行作業程序業已完成變動不易,爰預留近2個月的緩衝期間,訂於107年3月26日適用,供業界先進因應準備,以利實務作業。
更新處表示,過去△F5-1無明確計算標準,以往實際核給額度是由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後決議,導致實施者在送件前的整合與擬訂事業計畫設計建築量體期間,未能精準計算容積獎勵面積,影響案件穩定度。此次修正,也因為有了明確容積獎勵給予的要件,在審議制度上,將一改以往容積獎勵「審議制」為「行政審查制」,採檢核表方式由建築師檢討簽章,送更新處及幹事會審查確認後,交付都更審議會決議。
△F5-1法規全文可以至更新處網站查詢【下載位置:本市都市更新處>法規資訊>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規】。另外,大家關心的「△F5-1檢核表」與「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可於更新處網站下載【下載位置:本市都市更新處>便民服務>下載專區】。
本次發布之△F5-1作了大幅度的修正與變革,配合「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及「智慧型建築」等四大基準進行細項評定。更新處最後再次提醒,107年3月26日起報核之事業計畫,一律適用修正後規定,將都更容獎值提早於擬訂事業計畫初期即可精準估算由專業建築師簽證,大幅提升審議效能降低量體設計與整合之不確定性。
(資料來源:2018/3/30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