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3項授權,修正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於108年12月19日正式發布實施,依照都市環境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訂定8項容積獎勵項目,容獎額度計算方式排除過去估價、財務及審議等不確定因素,容積獎勵計算明確,解決實務執行疑義,修正重點如下:
一、北市都更容獎額度42%選20%
都更案容積獎勵上限為50%,民眾可自由選擇中央與地方容積獎勵項目,但地方獎勵以20%為限。本市依都市發展特性訂定多達8項容積獎勵項目,可申請容獎總額度為42%,可依基地特性選擇申請,最多給予20%為限。
二、容獎額度計算排除不確定因素提升穩定性
過去容積獎勵額度計算需要財務計畫及估算更新後的價值等因素,往往因審議之調動,造成獎勵額度及審議程序上之變動,影響更新案的隱定性,故本次修正將採定額定量及以平均土地公告現值為依據之計算方式給予獎勵,強化容積獎勵明確性。
三、建立容獎檢核表明確好操作
本次容獎修正延續過去已建置完善之檢核審查制度,針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及新技術之應用等項目建立檢核表,放置於更新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https://reurl.cc/pDb7dQ)使用。
更新處提醒,本次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適用是依108年1月30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施行後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但舊案若考量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可以經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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