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畸零都市土地,國稅局有條件認定課徵特銷稅(奢侈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表示,出售位於都市的畸零地,如滿足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屬同一所有權人,合併達申請核發建照條件;或符合地方政府建築法規授權,可單獨核發建照等條件,只要在兩年持有期限內出售,仍須課徵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的房屋與座落基地,依法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銷售時應課徵特銷稅。
李慶華表示,近來民眾反映,想出售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的畸零都市地,持有仍未超過兩年,是否須課徵特銷稅。雖然依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土地,不在課稅範圍內。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