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10日表示,親屬間將共有不動產進行出售的時候,所得款項必須依據持有比例進行分配,否則就是贈與行為,須繳交贈與稅。
北市國稅局查核不動產移轉案件時發現,甲君和女兒在95年5月將分別持有的土地以及地上房屋合併出售給第3人,賣價1,500萬元,甲君分得300萬元,並將1,200萬元在95年7月匯入女兒的帳戶。
周賢洋表示,甲君所持有土地公告現值350萬元,但其女兒所持有的房屋評定現值僅80萬元,在所得分配比例上並不對稱,根據國稅局計算,甲君少分得價款核定贈與總額900萬元,應該繳納贈與稅100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該項出售土地、房屋所得價金是依照買賣契約所定金額,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但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約定土地售價300萬元已經低於移轉現值35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卻以1,200萬元出售,主張難以採信,因此予以駁回。
周賢洋表示,二等親之間進行不動產出售時,必須依據比例分配所得款項,否則就視為贈與,這當然包括二等親之間進行交易,也需要提出買賣交易款項流程,否則都是贈與型態,全都需要課以贈與稅。 (資料來源:中時房地產 201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