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天核釋,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若稽徵機關未按規定免徵地價稅,而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可以申請退稅,而且申請期間不以五年為限。
不過,財政部表示,經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土地,因未檢附重劃證明而未減徵土地增值稅,由於稽徵機關是依據申報資料核課土增稅,不得歸責稽徵機關核課錯誤,因此,只能在五年核課期限內申請退稅,超過五年就不能再申請退稅。(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0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