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扣抵遺贈稅將大幅設限,財政部昨日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即日起改以公設保留地價值,占全部遺產或受贈財產總額的比例為抵繳上限,但去年1月22日以前發生的繼承或受贈行為,公設保留地仍可全數抵繳。
舉例來說,遺產總淨額如果是1億元,按現有遺產稅率10%計算,納稅人要課1000萬元的遺產稅。如果遺產中包括價值10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過去可以全數扣抵遺產稅,但新規定上路後,因為公設保留地只占遺產總額的10分之1,所以納稅人只能扣抵100萬元。
實務上,有很多人在生前以公告現值二成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申報遺產稅時,再整個以公告現值全數扣抵。雖然遺產稅最高稅率從原來50%調降到10%後,公設地浮濫扣抵已改善,但目前仍是有錢人逃漏遺贈稅主要工具。
財政部指出,這次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規定,主要是配合去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的遺贈稅法,內容明定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低落的課徵標的物,採限額抵繳,而屬於不易變價且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更應予合理限制。
亦即,原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稅額規定,修正為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可扣抵應納稅額的上限。(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201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