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眾自行實施都市更新,內政部於今(3)日部務會報通過「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對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的補助,使重建案每案補助上限從原先500萬元,提高到800萬元,並放寬產權複雜或基地特殊個案,得不受800萬元額度限制;針對有安全疑慮且需補強建築物,也增加補強設計項目的補助,以提高民眾更新誘因,加速都市更新推動。
內政部表示,政府非常重視國人居住空間品質及居住安全,因此,內政部一直積極推動老舊建築物重建及都市更新相關工作,使耐震能力不足的建築物可以獲得改善。且為務實改善都更問題,建構全面都更量能,也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該條例的修正草案並已於今(106)年5月16日送請行政院審查。
而上述辦法的修正作業,更是希望透過政府補助機制的強化,提高民眾實施更新的意願,以加速都更政策的落實及因應實務所需。這次的修法重點包括:以「重建」方式辦理者,除可依所有權人數分級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費用,上限500萬元外,進一步增加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相關費用,上限300萬元,故申請辦理都更重建者,最多得申請800萬元補助。
另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除可依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實施工程費用外,個案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需辦理補強工程者,亦可提高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之50%增作補強設計項目,以透過完整補強設計圖說,作為後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修復補強工作的參考。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為擴大都市更新補助效益,這次修法更增訂基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超過400人等具特殊情形之重建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審查同意者,得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補助規定之限制。此外,為降低民眾自主更新財務負擔,也增訂地方政府得視地方財力狀況,額外增列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有關補助經費及比率,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提供相關補助,以加速自主更新事業推行。
內政部提到,「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屆時歡迎民眾踴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申請。
(資料來源:營建署 201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