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昨(22)日部務會報審查通過由營建署所提的「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修正案,增訂「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相關費用之補助」及「都市更新關聯性公共工程相關費用之補助」2款基金用途規定。
營建署表示,本次修正是為了落實愛臺十二建設,加速推動行政院99年11月16日核定之「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執行策略,未來運用國有土地撥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後之開發收益,補助推動都市更新計畫及關聯性工程等相關經費項目,所以增訂基金用途2款規定,以擴大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運用範圍。
營建署強調,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新增第4條第4款「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相關費用之補助」之規定,藉由補助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辦理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以確認該更新地區之整體發展定位。又新增第4條第5款「都市更新關聯性公共工程相關費用之補助」之規定,為補助闢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地區之道路及公園等關聯性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更新地區之環境品質,補助推動都市更新計畫及關聯性工程等相關經費項目,為提供法源依據。(資料來源: 營建署 201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