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近日正式發函壽險公會,明確解釋保險業不適合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無論是自有土地、合建或圈地都更,金管會都要求應由專業廠商出任實施者,保險業只能擔任資金提供者。
壽險公會年初即去函金管會建議,爭取保險業在相對單純、沒有收購爭議案件中,擔任都更實施者,如此一來,未來申請到都更獎勵容積率等利潤,才不必再分潤給其他單位。
金管會則回覆台鐵管理局4月的來函,就自有土地可能與保險業合作都更,保險業是否能擔任實施者時,明確表示,都更實施者要辦理擬定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等,已超過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可經營的業務範圍,保險業不適合當都更實施者。
保險局方面解釋,此函令即包括合作都更、自有土地都更及圈地都更,保險業最好都只擔任出資者、純粹財務性投資,實施者的部分應委託專業機構,如建經、建商、都更公司來擔任,同時保險業依法也不能轉投資建經、都更公司等不屬於保險的相關事業。但保險局解釋,保險業可用專案運用在公共投資的辦法,可參與投資單一案件實收資本額10%或25%以內,目前正在修改規定最高可達35%去參與都更,因此還是可以結成企業聯盟。
官員透露,主要是保險法授予的營業項目並沒有都更實施者,且萬一都更有時會涉及收購爭議等,可能不利保險業形象,因此不考慮開放。
保險業表示,仍希望爭取能成為都更實施者,且有些標的是自己的大樓或投資區域,並無太大爭議。
目前如國泰人壽的民生建國都更案、台灣人壽的南海路都更案,都是委託國泰建設、東家建設等擔任都更實施者。(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