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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居住正義,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住宅法」草案,未來針對供需失衡地區,可視市場實際情形採取必要市場調節措施,包括興建合宜住宅、社會住宅等,並明定合宜住宅五年內不得出售或贈與,以防止炒作房價。 土地開發,舊屋改建,房屋代銷,土地融資,大樓重整,都市更新,景觀設計

供需失衡地區 政府將調節

為實現居住正義,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住宅法」草案,未來針對供需失衡地區,可視市場實際情形採取必要市場調節措施,包括興建合宜住宅、社會住宅等,並明定合宜住宅五年內不得出售或贈與,以防止炒作房價。

 

此外,為建構更透明化住宅資訊,住宅法明訂中央、地方政府需定期收集住宅供給、需求、用地、金融、交易價格及其他等資訊,金融相關銀行公會、建商、營造業、經紀商、仲介商、估價師等公會,也應配合提供。

 

住宅法草案僅將社會住宅、住宅補貼正式入法,合宜住宅、現代住宅均未入法。住宅法上路後,國宅條例將併同廢止,走入歷史。

住宅法首次明訂,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者,可優先享有住宅補貼、社會住宅等政策,以鼓勵生育。

 

社會住宅定義,是指政府興辦或獎勵興辦,專供出租,只租不售,提供適當比例出租給特殊身分者,例如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者、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為鼓勵民間興建,規定社會住宅興建或營運期間可減徵地價稅。

 

至於住宅補貼,明訂中央、地方政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得設置住宅基金,協助一定所得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的住宅,政府可補貼住宅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官員說,上述一定所得以下的家庭收入條件將另訂細則規範。

 

住宅補貼明訂信用保證基金可提供特殊身分者,一定成數貸款保證(約10%),因金融機關認不宜遭到刪除。

法案明訂必要的市場調節措施,針對住宅供需失衡地區,得視市場實際情形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措施,例如興建合宜住宅、現代住宅、勞工住宅、公營住宅,或青年住宅等,但需經核定。

 

至於合宜住宅,也明定承購人除依法繼承,自產權登記日起未滿5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以防止炒作。(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1-09-22)

日期: 2011年09月23日 點閱: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