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交易回溫,買賣交易糾紛也隨之增多,其中以斡旋金與訂金返還,成為全台中古屋市場交易糾紛一大類型,因各地方政府處理模式不一,消費者可拿回款項額度僅能碰運氣。
依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房地產交易糾紛類型中,除了契約審閱權與廣告不實為大宗之外,斡旋金與訂金返還,也是買賣雙方與仲介業者間的交易糾紛一大導火線;但消費者在交付斡旋金或訂金後,反悔不願買屋,各地方政府消保官處理的模式卻不盡相同。
雖然各地消保官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受理協調買賣交易糾紛,但經由消保官協調實際成功案例,部份縣市的消費者可全數拿回斡旋金與訂金;部份縣市僅能拿回五至八成款項,碰運氣才可拿回全部斡旋金或訂金,似乎成為通例。
高雄市不動產交易安全協會創會理事長蔡國委指出,買賣交易糾紛一向依據房市熱度出現波動,景氣回溫時,交易糾紛也增多,因為買方支付斡旋金或訂金後反悔不願購屋,在法理上不一定能完全站得住腳。因此,要順利全部拿回訂金款項,確實要碰運氣,視委託的房仲業者或屋主,是否在交易過程中有所瑕疵,即使告上法院或向政府消保官申訴,也並非能夠穩贏。
房仲業者建議,要減少這種窘況,首先,消費者宜選擇品牌形象與制度良好的大型房仲業者;其次業者所提供的斡旋金、訂金單據中,契約條文明訂斡旋時間、轉為訂金的條件與斡旋不成返還款項的金額及日期,在買方無過失的情況下,拿回全部的斡旋金並非難事;如有扣除手續費等情事,大多是不肖業者的花招,買方付款與簽訂契約前,必須特別注意且加註特別條款,以維護自身購屋權益。(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0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