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24)日審查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在物權法定主義、不動產相鄰關係、共有物分割方法等關係民眾權利義務的條文有重大改革,院長劉兆玄指示法務部要盡速完成相關修法,並協調內政部建置各項配套措施,再送交立法院審議。
民法物權編從19年施行至今逾70年,但社會結構、經濟型態變化劇烈,早有許多規範不敷使用,法務部從77年起歷時八年修法,終於在昨天的院會上通過。
此次的修正有幾個重點,包括將從前物權種類只能由法律規定,納入「習慣」,以防未來新型態物權產生,但無法可管的局面;另外,未來透過繼承、強制執行等行為取得的不動產物權,一定要先登記,才能處分該物權,且一旦登記,就推定登記權利人有處分的權利,即使物權有糾紛,但不知情而取得該物權的第三人,不受影響。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榮解釋,假如乙是透過詐欺等不當手法從甲那邊取得房子,但因為乙完成登記,雖然不知情的丙向乙買到有糾紛的房子,但因為丙是信賴該登記才會買,所以房子還是屬於丙,甲乙之間的糾紛不會延伸到丙與他買的房子,民眾才不用為了買房子還要想辦法事先調查,保障交易安全。
另外,以往向房東租房子的房客,或是向台北市政府取得使用權的京站、台北101等,雖然才是真正的土地使用者,但碰到相關糾紛時,必須透過房東或是北市府代位請求相關權利,草案也修正了這一類的相鄰關係,把擁有請求權的主體擴大到真正的使用人。
最後,物權分割方法也有重大變革,以父親留一筆土地給三個兒子為例,若三人對分配沒共識,法院目前只有「土地切三塊」或「賣土地的錢分三份」這兩種分配方式,不僅方法少,也可能發生某兒子想保留祖產的情形;因此草案增加為八種方法,包括一人拿全部土地,再用土地鑑價價格拿適當的金額給其他兩兄弟等,以順應民情習慣。(資料來源 : 經濟日報 2008/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