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日表示,依「土地建築物改良估價規則」18、19條,民眾對縣市政府所評定的房價不滿時,只能聲請重新評定一次,且重新評定的決定為「最終決定」。鑑於這項規定違反人權公約的精神,因此予以刪除,未來民眾對重新評定若仍有意見,將可依訴願法提起行政救濟。
內政部昨日部務會議討論「土地建築物改良估價規則」,依第18、19條規定,建物一旦經縣府評定後通知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認為評定不當時,雖可以在通知書到達30日內,聲請重新評定,但這項重新評定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據內政部官員表示,依照人權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像這類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力的規定,應該要以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加以規定,而不應僅以一紙「規則」加以規範。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規則」竟把重新評定的結果視為「最終決定」,既漠視了人民訴願的權利,也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此內政部昨日經部務會議討論後,決定刪除這兩項條文。
內政部官員指出,由於現行土地法第165條已有類似規定,未來民眾遇到類似事件,可回歸「土地法」,聲請重新評定,若對於評定仍不滿,仍可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行政救濟,也就是說即日起「重新評定為最終決定」的規則,已走入歷史。
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官員指出,依法理,目前房屋價值的評定存在兩套機制,一是地方政府的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一是地方政府的稅捐機關。惟實務上,長期以來多是由稅捐機關進行房屋價值的評定,有鑑於此,未來將會修正「土地法」,以讓這兩套機制整合成一套評定機制。(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