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稿日期:105年3月22日
臺北市政府為突破過去都市更新面臨之困境,自柯市長上任以來,歷經多方研議與溝通,今日市政會議通過《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就都更困境提出創新機制,並作為公辦都更案後續操作流程之指導,以解決過去都市更新案由民間主導開發爭議不斷、自劃更新單元過小、缺乏公益性、弱勢整宅與海砂屋等災損建物協助及已取得拆除執照之更新案無法執行等困境。
臺北市政府表示,就現行都更困境,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提出之創新機制包含:建立公開之估價條件且事前估價權值比例、民辦轉軌公辦機制、爭議協商評估等,另為彰顯公辦都更之公共利益,積極推動大規模地區都市更新,並於都市更新計畫中納入地區公益性或服務性設施,以提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及提供民眾優良居住環境。
臺北市政府進一步表示,該辦法明定公辦都更辦理類型計有四種:【全程型】即由政府主導大規模地區都市更新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包含大區塊型-公辦都更8+2旗艦計畫及基地型-具潛力及民間提案計畫;【半程型】即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緊急危難處理等要件,包含民辦都更案件如遭遇有無法推展的情勢,得申請由市政府受理轉軌為公辦之機制;【諮詢輔導型】即輔導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都更重建;【代拆型】即針對民辦都更已取得拆除執照而有拆除困難案件,由市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協調與評估,作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執行參考依據,以恢復民間對都市更新之信心。
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6、8、9條訂定,針對條例所授權之行政程序予以明定,其第一條即敍明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引導更新,條文除已納入都市計畫與更新計畫之內容,更提出優先安置中繼住宅等創新制度,並無民間對於該辦法之適法性及公益性等疑慮。另該辦法已於105年3月22日經市政會議審查通過,預計於3月底前發布實施。近期並將成立公辦都更專案辦公室積極推動公辦都更,期以公辦帶動民辦都更,並引導全市各區之更新發展,達到大規模都市再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