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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政府代拆

《都更條例》三讀通過 政府可代拆釘子戶

記者林麒瑋╱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簡化都更申請程序、明確獎勵內容,同時明定未來對於都更不同意戶「釘子戶」的「3加1」程序處理機制,只要有爭議就強制舉行聽證,最後經過協商平台協調拆除日期、安置計畫等,程序完備後政府才可代為拆除。

 

都更條文明定「文林苑條款」,對於不同意都更的釘子戶有3加1的預防爭議處理機制;第一是將都市更新和都市計畫連結,都更計畫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第二,都更計畫送地方政府的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公開審議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第三,委員會審理過程中若有爭議或不是百分之百同意就應舉行聽證程序。

 

條文明定,若前三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地方政府可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決定拆除日期、方式和安置計畫等,程序完備後地方政府才能拆除,加強政府代拆的正當性。

 

條文明定,若因戰爭、天災等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或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政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政府得將位於鐵路、捷運站一定範圍內,或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發展地區,劃定或變更為「策略性都更地區」。

 

為強化都更動能,三讀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政府主導的都更案,免擬具事業概要,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指定代為實施者。

 

為增加事業概要的代表性及可行性,提出事業概要的門檻,則由現行法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1/10以上,提高為1/2以上同意,並應經主管機關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審議核准;但若獲9成以上所有權人同意,則免擬具事業概要。

 

都市更新計畫由實施者擬定,送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但若全體所有權人都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15日。

 

獎助部分,現行法規定,都更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並以10年為限,等於房屋稅最長可達12年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

 

(資料來源: 2018/12/28 聯合報)

日期: 2019年01月02日 點閱: 1873